緣由
在與許必靈牙醫進行業務過失傷害訴訟的同時(我和許必靈打業務過失傷害訴訟的始末:
許必靈牙醫 - 業務過失傷害),為了尋找在許必靈牙醫診所遇到類似問題的患者,以利共同求償,我在網路上張貼了以下文章:
許必靈診所讓我滿口爛牙,惡夢成真
幾年前,我抱著期待的心情到許必靈診所矯正。原本以為真的能像他的網站上寫的一樣「明眸皓齒,美夢成真」。殊不知這是一切惡夢的起點。
我的口腔健康在矯正期間嚴重惡化,做了根管治療,事後還因為根管治療沒做好補做了一次根尖管手術。
我不理解為何健健康康的牙齒、每二至四周給醫師檢查一次,口腔健康還能惡化到這麼荒唐。
我向許必靈醫師詢問,他直截了當的把責任推到我身上。
健康的牙齒蛀到需要根管治療需要很長的時間,我當時每二至四周去許必靈診所調整一次牙套,基於對許必靈醫師的信任,矯正期間也沒有去看其他牙醫,結果口腔健康惡化到這個地步,許必靈醫師卻拍拍屁股把責任全部推到病人身上,這是哪門子道理?
更何況,許必靈醫師當初強調「矯正後齒列比較整齊,牙縫比較不容易塞東西蛀牙」是我會花那麼多費用至許必靈診所矯正的要因,結果在矯正期間牙齒已經先蛀到要根管治療,不是天大的笑話?
我完全無法接受,但因為缺乏牙醫相關的專業知識,講不贏牙醫出身的許必靈醫師,只能難過的吞下健康的牙齒因為給許必靈醫師矯正被弄到需要開刀的痛苦現實,並活在對自己當初竟然這麼信任許必靈醫師的無比懊悔中。
幾個月前,我認識了一位牙醫朋友,和他聊到這件事,他表示以他的專業知識看來,許必靈醫師有嚴重的疏失。
牙醫師齒顎矯正學國考用書《CONTEMPORARY ORTHODONTICS》第六章<Orthodontic Diagnosis: The Development Of A Problem List> 明確指出醫師矯正齒顎前,需先評估病人的口腔狀況是否適合進行調整,並開立治療計畫與病人討論。評估項目包括關節是否正常、牙齒是否蛀牙等。且病人口腔狀況隨時都會變化,醫師應隨時注意病人狀況並調整治療計畫。
本書既為國考用書,其標榜之流程,應為業界公認之標準流程。但我在許必靈診所遇到的狀況,顯然和國考指定用書的標準流程相悖。
我的牙醫朋友強調,健康的牙齒蛀到需要根管治療,需要數個月。許必靈醫師矯正前沒有檢查出蛀牙,每兩周回診一次也沒有發現蛀牙,竟然讓病人的口腔健康惡化到需要做根管治療,實在有違常理。
許必靈牙醫沒有檢查出蛀牙、沒盡到告知的義務、也沒盡到保護矯正病人整體口腔健康的責任,更沒有提過任何治療計畫與我討論,處處違背牙醫國考的規範。
於是,我再次回許必靈診所找許必靈醫師,想和他討個交代。
搬出國考用書後,許醫師表示願意由牙醫師公會仲裁過失程度以做出補償,並由我統計有類似情形的受害者,以做通案處理。
不論您已從許必靈診所矯正結束抑或正在矯正,只要您有類似情形希望要求補償,都歡迎與我聯絡
許必靈以此為由向我提起
妨害名譽的訴訟。
筆錄
刑事訴訟需先由警察做筆錄,我被傳喚到我戶籍地址所在的大同分局做筆錄。
值得注意的是,做筆錄的通知信是用平信寄送,我看到通知時已經錯過第一次筆錄時間,通知信下方還聳動的寫上「多次未到將拘捕」之類的文字,嚇得我趕緊打電話和承辦警官聯絡。原本以為會被臭唸一頓,不料警官對我第一次未到似乎毫不在意,輕描淡寫的和我約了個新時間。
去做筆錄時,警局內有位看起來凶神惡煞但神情落寞的老兄被銬在我不遠處的欄杆上,警官直接拿之前其他妨害名譽的筆錄出來,照著之前那份筆錄的脈絡問了我一些問題,不外乎「這個帳號是你的嗎?」、「你用什麼設備po文?」、「你為何要這樣做?」之類的。做到一半,旁邊另一位比較資深的員警還朝幫我做筆錄的警官說:「你這個隨便弄一弄就好了啦!比較麻煩的是下一個,這個不要花太多時間。」
可能和不遠處穿著藍白拖那位老兄相較,這種妨害名譽的案件就和國中生打架一樣無關輕重吧。
第一次偵查庭
做完筆錄後大約三週,即收到地檢署傳票,要我兩週後出席。因為我在對方認為我妨害名譽的文章中提到《CONTEMPORARY ORTHODONTICS》一書,傳票中要我準備該書的相關章節。
開庭當天霪雨霏霏,我遲到了一下,進到庭內時,
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和檢察官不一樣)已經對許必靈的委任律師進行完第一輪問話,許必靈本人則未到場。
我進入庭內後,先呈上傳票要我準備的資料,之後和對方律師展開攻防。
對方律師攻擊我玩文字遊戲、企圖誤導讀者,損害許必靈牙醫診所的名譽;但我在對方認為有問題的文章中所言皆有憑有據,根據事實從容應對後,結束這次開庭。
補充理由狀
開庭後幾天,檢察事務官打電話給我,要我把《許必靈診所讓我滿口爛牙,惡夢成真》一文 email 給她;我除了乖乖照辦外,也在一週後,根據庭上檢察事務官的要求及自己想補充的事項準備了
補充理由狀(更多補充理由狀的說明請參閱
許必靈牙醫 - 業務過失傷害一文)。到地檢署呈遞補充理由狀時遇到我在該處服替代役的同學,他說他每天都看到很多件妨害名譽的判決,幾乎都不起訴,讓本來就自認未構成妨害名譽的我更篤定了幾分。
第二次開庭
第一次開庭後大約一個半月,收到第二次開庭的傳票。我在和許必靈開始打官司前,曾經去許必靈牙醫診所協商,尋求和解可能,《許必靈診所讓我滿口爛牙,惡夢成真》一文所言「許醫師表示願意由牙醫師公會仲裁過失程度以做出補償,並由我統計有類似情形的受害者,以做通案處理。」等等,皆在那次協商發生,因此第二次的傳票上要求我附上錄音檔。
我將當時的錄音檔燒錄成光碟,並節錄重點打成
文字檔。值得注意的是,傳票並沒有要求我打錄音檔逐字稿,但檢察事務官在庭上理所當然的問我有沒有「譯文」(逐字稿),所幸我有節錄重點打成文字檔,不然可能會讓檢察事務官印象不太好。
這次許必靈本人有到場。開庭、雙方呈上想補充的文件後,由許必靈率先發言,悲憤的敘述他如何受傷、我如何不講理,其中不乏與事實相背的陳述,也算讓我開了眼界,一位醫生、大學教授,竟然可以如此沒有風骨!
許必靈敘述了約 25 分鐘後,檢察事務官問我針對對方敘述有沒有意見,我針對對方和事實相背的敘述反駁兩點後,檢察事務官打斷我,表示時間不夠,要我剩下的部分補狀說明。隨後要雙方交換閱讀對方呈上的文件,並問許必靈願不願意和解。許必靈看完我的節錄文字檔惱羞成怒,直接氣急敗壞的拒絕和解。
訴訟結果
第二次開庭時,雖然檢察事務官要求我針對許必靈庭上敘述有意見之處補狀說明,但我覺得許必靈敘述有問題之處其實頗為離題,對案情無啥影響;且在我呈上錄音檔後,我在《許必靈診所讓我滿口爛牙,惡夢成真》所敘述的實情已經鐵證如山。是故第二次開庭後我並未補上任何理由狀,直接靜待下一步通知。
歲月悠悠,這一靜待,就是三個月。三個月後,收到這起案件的
不起訴處分書,
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認為我在《許必靈診所讓我滿口爛牙,惡夢成真》一文中的敘述並非憑空捏造,且提醒消費者前往許必靈牙醫診所治療前宜三思,屬於對公共議題的合理評論及指摘,符合法條中「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的條件,未構成妨害名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