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許必靈牙醫 - 業務過失傷害

緣由


我於民國 95 年至 97 年間在許必靈牙醫診所矯正齒顎,但矯正後口腔健康嚴重惡化,導致我做了根管治療、根尖管切除術等一連串的補救治療。在詢問過牙醫及法律專業的朋友後,於去年 2 月左右,決定對許必靈牙醫提起「業務過失傷害」的訴訟。

準備


我先在網路上找了「刑事告訴狀」的參考範本,填寫後親自送去地檢署(我當初寫的告訴狀)。到地檢署後和法警說要提起刑事訴訟,法警就會指引接下來的程序。假如先寫好告訴狀,只要遞狀即可離去,整個過程不用10分鐘;假如要當場寫狀,現場似乎會有人協助寫狀,不過我事先寫好了才去,沒有用到這項服務,不清楚細節。

遞狀後就是靜待地檢署回覆,據說「來亂的」會被拒絕受理,所幸地檢署有受理我的案件,等待約一個月後,就收到通知,要我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的偵查隊做筆錄(刑事案件都必須先到警察局做筆錄,預設是到被告所在轄區的分局,許必靈牙醫診所在大安區,所以我到大安分局做筆錄)。

筆錄


第一次到警局做筆錄,出發前心情頗忐忑,所幸負責幫我偵查的警官人滿好的,雖然酷酷的沒有很親切,但還算有耐心。
警官事先有打電話要我把我的告訴狀用電子郵件寄給他,過程大概就是照著我告訴狀的敘述脈絡把事件始末問清楚。結束前並告知許必靈牙醫在我隔天會來做筆錄,問我有沒有什麼話要轉告對方、願不願意和解。
值得注意的是,筆錄會成為之後訴訟的依據,警官寫的筆錄和自己的原意不符時要立刻提出(我遇到的警官滿有耐心的,會一直問我「這樣寫符合你的意思嗎?」);此外,因為「偵查不公開」,做完的筆錄自己不能留存,最好要留心自己講過什麼、離開警局後立刻作個紀錄。

偵查庭


做完筆錄隔了幾週,就收到傳票要我去地檢署開偵查庭。
偵查庭的進行方式是原告和被告面向檢察官並肩坐在一起,檢察官會分別問話。通常問完某一方話,會問另一方有沒有意見。基本上可以說是原告和被告的辯論,只是有位檢察官居中主導辯論方向而已。
既然是辯論,事先當然要有充足的準備。
我這邊準備的是在許必靈牙醫診所就診的病歷、健保就醫紀錄、說明許必靈牙醫違反醫療常規的佐證。
許必靈也準備了我的病歷、健保紀錄。不過因為他是醫生,調得到的健保紀錄比我詳細不少就是了。

我敘述完為何我認為許必靈有業務過失、許必靈主張他沒有過失後,檢察官說這種醫療糾紛,他也沒有判斷誰對誰錯的專業知識,需要委由「醫事審議委員會」調查,接著問許必靈的律師有沒有要補充的事項,許必靈的律師質疑這起案件已經過了六個月的「告訴乃論」期間。
因為檢察官趕著開下一庭,我又沒請律師,所以我沒機會反駁對方律師,就結束這次偵查庭了。

補充理由狀


偵查庭結束後,若有在庭上未能完整敘述的論點、不想讓對方聽到的訊息,或是事後想補充的事項,可以透過「補充理由狀」向檢察官補充。
例如對方律師臨去前質疑這起案件過了告訴乃論的告訴期,檢察官沒給我機會當場反駁,我就在我的補充狀中反駁。

補充狀沒有固定的格式,必備的資訊只有標明案號、日期、具狀人簽名三項。

值得注意的是,排版清楚、內容精簡,讓檢察官容易閱讀,檢察官的印象自然會好一些。

訴訟結果


雖然我在補充理由狀中舉了以前的判例主張我的案件未過有限期間,可惜檢察官並未採納,第一次開庭後,直接以「已逾告訴期間」為由給予許必靈不起訴處分(當時的處分書),並未進入「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許必靈疏失與否。
被告有七天內聲請再議的權利,但當時家人對於我打官司很有壓力,評估後決定放棄再議,讓這次訴訟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