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8BEN
要賺美國公司的錢,首先要填好美國政府要求的 W-8BEN 表格。(我個人填寫好的範例、W-8BEN填寫教學)
我當初以為這張表格是美國政府用來追稅的,其實不然。
這張表格主要是給不具美國納稅義務身分但會有來自美國的收入的個體填的,主要的功能是確認將要有收入的個體具備「沒有在美國住滿183天的外國人」或「在美國沒有營業點的外國公司」的身分。
若具美國納稅義務身分,有來自美國的收入時,付款方應預扣所得稅(類似台灣的執行業務所得需預扣 10%);不具納稅義務身分且填寫 W-8BEN 的話,付款方得以免預扣、全額付款。
簡單的說,填寫這張表格對填表人是有好處的,並不會因此被美國政府追稅。(在台灣的銀行開戶也會被要求填寫這張表格)
簽約
沒有意外的話,接美國公司的案子會由美國公司提供英文合約給我方簽。
雖然是英文,不過也不用太驚恐。合約的主要內容和在台灣簽的中文合約大同小異,只是把文謅謅的中文變成文謅謅的英文而已。合約雖然會用到一些平常不太會用的英文單字和句型,但邊查字典邊對照著中文合約的邏輯理解,也不致於看不懂。
比較要注意的有兩點
一、
合約都會註明適用法律和發生爭執時的管轄法院。以在雙方都在台北來說,就會註明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指定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這部份美國公司當然會指定其所在地的州法及法院。以個人接案能談到的報酬來說,發生爭執時基本上不可能飛去美國打官司;反之,美國公司也不太可能飛來台灣興師問罪。
所以相較於在台灣簽約,和美國公司簽約,形式上的意義遠大於實質意義,合作還是以雙方的互信為主。
二、
電子簽約是有法律效力的!
只要透過電子簽章完成簽約,雙方甚至可以不用見面。
合作經驗分享
一、
美國的軟體工程師薪資比台灣高不少,但會不嫌麻煩、遠渡重洋來台灣找工程師的公司,主要目的大概不是「增加公司多元文化」這種理由,而是現實的「降低薪資開銷」,所以接美國案不用期望美國公司能付比照美國境內的薪水。不過一般來說會比台灣公司開的薪水高就是了。
二、
以我遇到的美國客戶來說,都滿講道理的;遇到自己不懂的技術問題,會很尊重我給的答覆;也不會要求我做技術以外的服務。
台灣雖然也不乏講理的客戶,但「不尊重專業」卻是普遍現象,除了三不五時會用自己不知道哪來的邏輯質疑專業人士的答覆外,要求工程師做非技術相關的免費服務更被視為理所當然。
不是要崇洋媚外,但整體而言和美國人合作真的比較愉快。(當然,我相信美國也是有壞客戶的,只是我自己沒遇到過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