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許必靈牙醫 - 妨害名譽再議

偵查庭的判決結果出爐後,當事人若不服結果,依法有在收到判決結果後七日內,向檢察署聲請再議的權利。
許必靈告我妨害名譽的案件中,檢察官認為我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名譽,給予不起訴處分;許必靈不服氣,決定聲請再議,不過遭到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

在高等法院檢察署的處分書中,檢察長認為「許必靈診所讓我滿口爛牙,惡夢成真」的敘述,屬「意見表達」,乃言論自由的範疇;「健康的牙齒蛀到需要根管治療,需要數個月。許必靈醫師矯正前沒有檢查出蛀牙,每兩周回診一次也沒有發現蛀牙,竟然讓病人的口腔健康惡化到需要做根管治療,實在有違常理。」有事實根據;「搬出國考用書後,許醫師表示願意由牙醫師公會仲裁過失程度以做出補償,並由我統計有類似情形的受害者,以做通案處理。」亦有錄音佐證。據此維持檢察官原本的不起訴處分、駁回許必靈的再議聲請。

本文提供本次的再議駁回處分書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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